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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7月9日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
  我国《宪法》第127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立法法》没 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具有法律解释权。但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33条规定:“最高 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1981年第五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也在第3条中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 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上述规定明确了最高人民 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 释的权力,即司法解释权。[3]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解释权的范围受到一定的 限制。《决议》第 1条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 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据此,最高人民 法院无权就“法律、法令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内容,进行法律解 释或者作出规定。此外,作为法律解释的合法性要求,司法解释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 令的明文规定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