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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1月5日

王轩军律师参加《和解协议公约》专题研讨会

201812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关于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简称和解协议公约)。经大会授权,该公约将于201987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签约仪式上开放供各国签署,并将被称为新加坡公约为增进对《和解协议公约》内容的了解,推动商事调解在中国国内的发展,20181226日,由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主办并由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承办《和解协议公约》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本次研讨会由蔡晨风主任主持,来自各部委的领导、国际知名调解专家、知名律师、法律从业人士等50多人参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员王轩军律师也参加了会议。


(图为部分参会人员合影)

蔡晨风主任首先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随后,商务部条法司的温先涛处长解读了《和解协议公约》的形成及对国际商事调解的影响。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巍律师为大家详细解读了《和解协议公约》条款内容。北京大学博导傅郁林教授发言指出,和解公约的最终生效有赖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的张伯娜法官助理发言指出,《和解协议公约》将有助于推动国际商事争议化解,改善缔约国法制营商环境,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合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龙飞处长发言指出,中国要加入《和解协议公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中包括:公约的解释和宣传、调解地的概念、商事争议的理解、公约明确排除的范围等。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白杰处长发言指出,《和解协议公约》对司法部的工作是一个新的挑战,对调解事业也是一个新机遇。中国人民大学博导范愉教授发言认为,《和解协议公约》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她指出,《和解协议公约》所提供的国际思路对中国将造成革命性的冲击。中国政法大学邱星美教授从中国强制执行法和民事执行法的角度探讨了《和解协议公约》公布以后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修订问题。贸仲委李虎书记指出,《和解协议公约》中不予执行的条件在国际范围适用的过程中形成统一的解释,掌握统一的幅度,是需要较长时间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品牌管理高级主管许捷发言指出,无论作为从业者、律师还是机构,《和解协议公约》出台对调解行业的促进是毋庸置疑的。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全朝晖律师比较了香港调解员、新加坡调解员、日本的调解员对《和解协议公约》中一些重要概念的理解差异。上海汉盛(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恩律师从自身执业的经验出发,与大家分享了他在涉及调解方面的办案心得和个人体会。

对于各位专家的演讲,前来参会的调解员和律师均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自由提问环节中,王轩军律师就如何扩大《和解协议公约》在中国的影响提出了一些建设性问题。比如,中国国有企业在中国国内以及国际经济活动中占非常重要的比重,但在有关的争议解决过程中往往因为责任问题而不愿意调解/和解,这使《和解协议公约》在中国国内的推广受到很大影响。王轩军律师建议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专门研究这一问题。

(图为发言的王轩军律师)

最后,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陈正荣书记作了总结发言,他指出,《和解协议公约》的通过将为调解的发展创造十分有利的发展环境,提供极大的支持和促进,有助于加强公平和法治的实现。与会的专家学者纷纷表示,他们将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和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一起努力,紧跟国际调解发展形势,共同推动中国商事调解的蓬勃发展。